溝通是一門藝術,在訴訟上溝通的對象多元,尤須掌握要領。民事訴訟原則採言詞辯論審理主義,例外採書狀審理;仲裁程序亦係以言詞審理為原則;調解或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原則上亦係以言詞方式進行。法庭辯論,事實之陳述與法律之陳述並重;不僅須熟諳辯論程序之規則,尤應充分掌握對案件之實體攻防;充分的事前準備是最佳的辯論要領。本課程闡述訴訟程序、仲裁程序與調解程序之陳述與辯論有何不同,以及律師在各種爭端處理程序中口頭溝通的技巧,例如傾聽、同理心、提問、尋找並講述故事、描繪情景、提供資訊、透過語調和肢體語言暗示、辯論等,並分享法庭辯論之實務經驗。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仲裁與訴訟相比,具有迅速、經濟、專業、中立、保密、有效等優點。常見的分類為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法律仲裁與衡平仲裁、內國仲裁與外國仲裁、約定仲裁與強制仲裁。
仲裁協議為關鍵之事項,雙方當事人必須有書面之仲裁協議才能仲裁。仲裁協議可針對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之間訂立一個單獨合約或於主合約當中訂定一個條款。草擬仲裁協議須注意之地方:(1)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表明提付仲裁的合意(2)爭議須依法得和解者為限(3)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4)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本課程分為上、下二集,以仲裁為主軸,統整常見仲裁問題並闡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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