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Roe案肯認墮胎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到1992年Casey案維持肯認,進一步補強墮胎權的論理,具體說明懷孕對女性的影響、衝擊以及個人性,並廢棄Roe案「三期論」,改採彈性的「可存活性」及「不當負擔」作為認定標準,卻也因此留下更多管制的模糊空間與爭議。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Dobbs案推翻了Roe案,使生育自主權、胎兒地位、釋憲方法、司法與政治關係等議題爭議再起。
本課程闡述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墮胎權的指標判例,從論理、演變及影響介紹Dobbs案的背景與爭點與其如何批判並推翻Roe案,並藉由判例演進歷程說明司法在論述憲法未列舉的權利時應謹慎之處,以及概覽Dobbs案兩年後美國各州透過民主程序就墮胎法制之立法情況。
在少子化的年代,生育問題一再被提起,甚至也有縮減優生保健法合法人工流產範圍的呼聲。作為生育主體的女性,如何自主掌握生育權利和其內涵?美國法將生育自主權納在隱私權的概念之下;反觀我國法律尚未直接承認生育的自主是基本人權而於刑法訂有墮胎罪。生育自主權消極的面向為終止懷孕,亦即獨立作成此決定的權利,以及相關醫療資訊的受告知權;積極的面向則包括使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使任何人能克服生理的困難而享有生育的權利。然而承認生育自主權是基本人權,與公益的界線又該畫在哪裡?自主權是個人主義的產物,有其文化與社會的脈絡,自主權行使的前提來自於自立、自我負責,故在提倡自主權的同時,亦須自問是否有能力行使自主。本講座將由性別、法律、社會與文化的脈絡來觀察生育自主權在我國發展的歷程,並反思自主權在公民社會應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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