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1979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正式生效,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強化婦女保障與消除各種形式的歧視與不公對待,截至目前全球共有189個締約國。我國在2009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制定《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內國法效力,並透過臺灣婦女團體與政府的合作,首創國家報告審查機制,發表CEDAW國家報告,並邀請五位國外專家進行審查,促使臺灣進入嶄新的人權時刻。
本課程闡述CEDAW在臺灣的實踐(一)CEDAW之簡介、(二)我國實施CEDAW之過程、(三)CEDAW法規相符的義務、(四)CEDAW條文重要內容─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說明CEDAW如何保障與婦女相關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以及其在臺灣落實所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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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人權規範的在地化歷程—CEDAW的臺灣實踐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與1948年聯合國之《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係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中最根本、最重要之人權基準及規範。我國雖於民國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惟因嗣後失去聯合國代表權,無法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存放,並沒有完成正式加入的程序。前總統馬英九致力於完成內國法化,俾各級法院及政府機關均得以直接適用,以提升我國人權保障,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正式向全世界宣示我國保障人權之決心與作為。日後我國持續批准通過相關人權公約施行法,本研究案探討公約施行法之位階、理論及未來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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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論文研究案 邱詮穎:國際人權公約生效後對國內法體系之衝擊與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