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 / SE / ESG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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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3
東吳大學
在學理上,公司成立目的分為「股東利益主義」與「利害關係人主義」兩種觀點。前者強調公司經營主要目的在於營利,分派盈餘給股東;後者則認為公司經營應兼顧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像是環境、社會及員工等多方利益。我國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2018年增訂第2項規定「…『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得」字表明我國並未強制,本質上仍採股東利益主義。
公司董事負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對公司與股東負責,主管機關若強制企業揭露ESG資訊,實質介入公司經營決策,可能侵害董事會的經營判斷權。實證研究顯示ESG表現與公司財務績效不具備絕對的正相關,在法律責任方面,若企業在永續報告書有不實陳述或漂綠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詐欺條款的法律風險。判斷是否違法的要件為是否該當重大性、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決策之實質可能性、硬資訊、軟資訊與前瞻性陳述等。本課程從公司目的、公司治理、永續報告書與證券詐欺等角度,輔以學說與實務判決,探究ESG揭露法制之迷思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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