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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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理律文教基金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的財產,被擬制為遺產須計入遺產稅的稅基課稅,防止被繼承人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前開規定雖立意良善,但實際運作時卻出現因擬制遺產之受贈人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一致以及其不得計入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導致遺產稅課徵不合理之情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針對生前贈與「擬制遺產」之兩案,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宣告部分違憲,要求在2年內修正相關規定,修法完成前應該依照判決意旨辦理。本課程介紹案例之事實背景以及說明大法官判決意旨,期望聽眾對於本案之事實與法律規定,以及未來修法方向能有初步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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