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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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理律文教基金會
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中第43條第1項關於暫時處分之規定,係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所為之裁定。憲法法庭在作成暫時處分裁定前,必須先經過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由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附具理由,此裁定可暫時停止爭議法律或裁判之適用,等待憲法法庭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斷。本課程介紹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制度所需具備的要件與效力,並輔以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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