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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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理律文教基金會
人之所以為人,享有基本人權,有決定自己主體地位的權利,是成就人性尊嚴的基本條件;憲法第7至21條規定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等各種基本權,而憲法第22條更規定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存在於人民與政府的關係間,是指對政府、公權力機關所主張的權利。勞動三權是指團結權(組織工會)、團體協商權(簽訂團體協約)、爭議權(從事勞資爭議的權利),規範勞資雙方間的權利。勞動權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嗎?勞工跟國家之間有主張勞動權的可能嗎?
本課程透過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探究,由釋字第373號以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之基本人權,來解釋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得組織工會,並令企業負有相應之容忍義務,以實現保障勞工勞動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許志雄、黃瑞明、黃昭元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出勞工基本權為典型社會權的概念,認為從思想源流、人權歷史、制憲背景及比較憲法角度觀之,工作權本屬社會權;勞工得基於與雇主間的特定社會關係,請求政府命雇主向自己為給付。此見解在實務上雖為少數說,然而有許多問題值得思考。至於公務人員,儘管在整個法制規範中,公務人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自其與一般勞工於職場環境之地位似無不同此點觀之,公務人員是否無法主張勞動權,也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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