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與黑格爾的法律思想及後續影響】主題一 康德的法哲學思想--從個人之義務倫理學到自由之法治國的理論建構 陳愛娥教授 / 主題二 為什麼是法治國?康德法學的當代新解 江玉林教授
【康德與黑格爾的法律思想及後續影響】主題一 康德的法哲學思想--從個人之義務倫理學到自由之法治國的理論建構 陳愛娥教授 / 主題二 為什麼是法治國?康德法學的當代新解 江玉林教授
主題二:為什麼是法治國?康德法學的當代新解

講座系列

憲法與公法系列

講座進程

已開課

講座日期

2023-04-14

講座地點

東吳大學

單位與講者

講座介紹

康德視自由為法理念的核心,並堅持共和憲法與法治等主張,使他成為當今德國憲法秩序法治國(Rechtsstaat)原則的先驅。然而現今的法治國原則是否合乎康德主張的普遍的法理念,並符合他所堅持共和憲法的法的狀態?康德強調國家法必須以先天純粹理性的自由與法等理念為基礎,因此被認為是「法-國家-學者的學派」(Schule der Rechts-Staats- Lehrer)第一人。康德法學包括了法的國家與法的公民社會;在倫理的國家(ein ethischer Staat)中,人因普遍的道德法則而結合為一個倫理的共同體,皆以趨善避惡的各種德行要求自己,同時也節制自己與他人之間的人際互動。學者論述法治國(Rechtsstaat)重點在於保障個人自由,並且以法律來約束國家的行政;警察治國(Polizeistaat)則是以幸福哲學(Eudämoniephilosophie)為基礎,強調國家的任務在於透過警察行政促進「臣民個人以及全體的福祉」。康德抨擊幸福論,認為幸福或快樂根本沒有普遍有效的原則可以提供給法律;只要不侵害他人普遍合法的自由,每個人可以按照自己覺得最好的方式去追求快樂。康德認為能夠克服幸福論所造成國家不法或因革命而破壞憲法秩序安定等棘手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訴諸先天的純粹理性,亦即透過實踐理性的形上學,找出以自由為核心並且對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法理念;然而難題是他並無法提出任何制度以有效落實法理念的要求,在代議立法違反法理念對自由的承諾時,也沒有任何機制可要求議會修改或廢止法律。針對幸福論的批判,無論司法審查或違憲審查,至多只是從代議立法機關手上拿到對合法非法、正義與否的審查權;美國最高法院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少數法官所做成的決定,是否確比人民議會做成的決定更符合康德的先天普遍法理念,也更能夠符合他對人性尊嚴的主張?這是康德法學在理念與經驗、理論與現實間難以克服的難題。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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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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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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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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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世同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