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一) 李劍非 律師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一) 李劍非 律師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二) 李劍非律師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二) 李劍非律師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三) 李劍非 律師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三) 李劍非 律師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

講座系列

憲法與公法系列

講座進程

已開課

講座日期

2022-03-10

講座地點

理律文教基金會

單位與講者

講座介紹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一)?
《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突破以往合憲性審查僅能針對抽象法規範的限制,將釋憲標的擴張至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隨著裁判憲法審查新制的施行,各級法院也將對具體個案中所涉及的憲法爭議與主張審慎以待,全面性地落實個案中的基本權保障。
民眾以往認知民事法領域主要適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較不會如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產生憲法爭議;然而實務上民事案件亦可能蘊含大量憲法議題,諸如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肖像權的侵害,需要在人格權與言論自由間衡平;公司合併時對於異議股東的權利救濟,涉及股東權與正當程序的判斷;未經授權錄音、錄影的私人取證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需綜合考量不同法益情節輕重與是否符合隱私合理期待等因素。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二)?
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與內國法化的《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共同揭示「性別平等」的重要內涵。歷來司法院解釋對於性別平等議題多有著墨,如:釋字第365號、452號解釋,認為民法修正前夫妻間特定的差別待遇違反特殊例外而違憲;釋字第490號解釋揭示兵役制度是由於生理差異所生之社會功能不同,因此得為差別待遇;釋字第807號解釋明確指出性別差別待遇構成憲法上「可疑分類」,應以中度標準從嚴審查。除法規明文的差別待遇外,實際適用法規可能產生的間接歧視更為常見,如:釋字第666號解釋指出罰娼不罰嫖會使弱勢女性更為不利;釋字第791號解釋則表示通姦罪的訴追對象往往以女性居多。民事案件也可能涉及性別平權的爭議,常見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妻之特有財產認定(民法修正前)、祭祀公業派下員規約,及性別平權是否為公序良俗條款之內容,均有賴將平權意識納入判斷,落實實質平等之憲法意旨。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三)?
結社自由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司法院釋字第724號、733號解釋揭示保障人民結社與否的自由;民事訴訟中,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團體或商業工會應尊重成員結社的意願,若恣意革除成員資格,則違反效力規定而無效。
延續釋字第396號解釋「有權利斯有救濟」意旨,訴訟權保障於民事案件多有適用,例如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民法修正前,子女欠缺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訴訟地位,乃剝奪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權利;再如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所造成的程序瑕疵不應使人民承擔不利益之結果;又如最高法院大法庭指出,基於人民無法預測法院見解,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受理視為已提起民事訴訟,倘日後欠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之適格,可透過補繳裁判費補正程序瑕疵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伴隨裁判憲法審查新制的施行以及民事訴訟上訴許可制之設計,可預見未來各級法院針對憲法相關議題的討論與適用將更加活躍,訴訟當事人及代理人應留意於個案中尋求可能的憲法主張。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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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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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劍非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