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脫離「刑法上追訴權時效」之認知,採用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因時間之經過禁止爲懲戒措施」之體系,惟其制度背後之支配性理論仍有若干混沌;我國實務上似有逐漸導入「違失一體性原則」之勢,然而此一原則如何支配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因時間之經過禁止爲懲戒措施」制度之運用,似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報告人從一則德國聯邦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引導理解德國法制之實踐內涵,再檢視我國懲戒法院之判決,探察法院對「違失一體性原則」賦予之不同意義;進而精準理解「違失一體性原則」相對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意涵,闡釋「違失一體性原則」對於形成單一懲戒範圍之影響,建議擺脫「違失」與「行為」之連結性。與談人分別就相關議題延伸而提出精闢的見解。
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影響,過去軍人權利救濟相對困難;隨著時代變化,國軍建立了申訴、權益保障、訴願等多元救濟制度,卻也可能造成制度重疊與衝突,使機關與權益受損之當事人無所適從。本文檢視並歸納各種現役軍人針對懲罰之權利救濟管道及相應程序,進而探討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於軍人權利救濟制度的影響,並就各制度進行分析比較,探討現行軍人救濟體制的不足和實務運作衍生的法律問題,期有助於完善國軍救濟制度,在捍衛領導統御同時也能落實法制,兼顧官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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