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浪潮蔓延於全球,各國逐步推動企業揭露相關資訊。我國自金管會之永續發展藍圖、永續報告書,可知 ESG 資訊揭露已勢不可擋,其中環境、社會、治理層面囊括極廣,ESG 強制揭露的法制下公司之目的是否默默改以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為核心?又或者仍應以股東利益為標竿?本課程自歐美法制出發,探究我國法下ESG 究竟係公司治理之手段或目的,繼而具體指出我國現行揭露法制與股東利益主義之關係,並予以結論。
若企業為使其營運符合ESG之概念,僅揭露正面資訊而刻意隱瞞負面資訊(通稱漂綠Greenwashing),倘永續報告書所揭露有重大(Materiality)不實情事,該企業及其負責人是否會構成ESG之不法詐欺行為而須負證券詐欺之相關法律責任?若永續報告書之漂綠行為該當證券詐欺之重大性要件,即有構成證交法下證券詐欺之可能。本課程透過美國判例法探究何種資訊可該當證券詐欺之重大性要件,並建議公司發布永續報告書前,應先交由公司法務或律師檢查確認,以免因資訊揭露不實而構成證券詐欺責任。
社會使命型企業具有以商業手段達成社會目的之特色,惟社會目的是比遵守法律更高、比營收更抽象的標準,是否達成往往見仁見智,企業負責人被訴風險較高。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德拉瓦州共益公司法》對於董事平衡考量利益之決策,以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降低其被究責的法律風險。本課程聚焦於社會創新企業之使命維繫、經營者當責及公益報告,透過案例討論及借鏡美國社會企業的立法例,檢視我國實務運作情況。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著作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翻印轉載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 Lee and Li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