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則上是原告、被告及法官間進行的程序;原告、被告透過言詞與文字爭取說服法官接受各自的主張。法官在審理之前對於案件事實本無既定立場,而透過兩造的書狀和法庭陳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成判決。法官對於案件有最終的裁判權,兩造必須接受裁判的結果;兩造撰寫書狀與法庭陳述目的都是在說服法官接受我方的主張。法官處理案件繁多,時間有限,因此撰寫書狀應明確顯示其目的(例如起訴狀、答辯狀、陳述意見狀、補充理由狀、補充答辯狀、調查證據聲請狀、陳報狀),並表明主張權利之依據(包括法令規定、法院實務見解、社會習慣、契約或單方意思表示等);陳述事實應提出證據以為支持,不可造假或故為曲解;在說服法官的過程中,除闡述我方主張外,同時要積極駁斥對方的主張。
講者基於豐富的實務經驗與體悟,闡述書狀寫作之目的、架構、標題、篇幅等等,並以起訴狀寫作為例,詳細介紹書狀寫作要點與技巧。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是採取「處分權主義」也就是法院應該要在原告請求的範圍內做判決。因此訴之聲明就成為民事訴訟上一定要碰到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對於原告來講,訴之聲明就是用來標示請求法院判決的內容;被告當然也會有聲明的問題,通常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或者是上訴人的請求;從法院的角度來看,聲明的作用是將來法院如果認定某一造請求是完全有理由的時候,就要照著一方當事人的聲明內容作成判決的主文跟內容。
本課程介紹訴訟兩造撰寫訴之聲明前提要件、應注意事項等等,並針對不同實務上最常看到的類型,說明聲明之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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