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ADR法律實務系列
已開課
2025-08-29
理律文教基金會
本研究認為「外國法證明」相關議題之處理係為實務上是否能妥善處理涉外民事事件之關鍵所在,惟我國實務現行作法之存在對於此議題認識不足,且機械操作法條之缺失。就「證明之必要」議題,我國實務因欠缺此問題意識,而未能達成法條所設定之個案審查有無「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要件,有架空法條要件之嫌,應予檢討。再就「證明之方式」議題,我國實務現行做法機械操作法條,而過度仰賴當事人進行舉證,此不僅有悖「外國法法律說」之立場,亦可能不當轉移查明外國法律之責任與當事人,以及徒增涉外事件審理複雜性及成本,而危害公益,未來應於個案中妥適進行任務分擔之裁量以求改善。最後就「證明
之不能」議題,我國實務同樣欠缺此部分之問題意識,而似未能區辨當事人證明「義務違反」以及「證明不能」兩種應區別處理之情形,而可能不當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救濟,未來應於審慎區辨後,依個案情形以當事人利益以及公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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