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 / SE / ESG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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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理律文教基金會
目前我國規範事業碳排放揭露的主要法源有二:環境法令面向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向環保署的申報平台申報碳排放資訊,目的為建構carbon credit or emission quota、碳權交易及碳稅等制度)與公司法或金融法令面向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資訊揭露,釋放相關資訊供投資人作判斷,也協助其他金融機構或市場參與者作判斷)。建構企業揭露相關資訊的標準對於協助企業作具正確性、可靠性及可驗證性的資訊揭露,並使其在不同國家具可比性,均有其必要性。資本市場的碳排放資訊揭露透過法規要求及標準指引,建立一致性的資訊揭露框架,例如TCFD、GRI、SASB、CDSB及ISSB準則,使企業能夠向利害關係人展現其對氣候議題的承諾,吸引綠色資金,並在日益複雜的全球永續供應鏈中保持競爭力。
除了揭露內容及標準之外,進一步的問題是揭露資訊的盤查、查核及認證(或稱確信);此外,碳排放盤查及揭露的成本也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針對非財務資訊及無法量化的揭露事項,問題及內容常流於空泛,更伴隨著「漂綠」的風險。目前金管會朝向強制性揭露的政策方向,然而強制揭露只能解決意願的問題,不能解決內容的問題;如果沒有提供可查證且具可比較性的資訊,揭露的意義何在?就算接軌國際標準,是否就能解決質性論述內容漂綠的問題?本課程以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揭露的重要性為主軸,對如何作有效的揭露提出值得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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