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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釋中的救濟諭知類型與效力 李劍非律師
2019 理律盃研習營 – 專題四【大法官解釋中的救濟諭知類型與效力】
單位與講者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 .主講人:李劍非 律師
講座介紹
釋字第709號解釋相關爭議發生於94年間,歷經聲請人三度聲請釋憲,至最高行政法院106年終而服膺於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為當事人開啟救濟之門,作成裁定諭示廢棄原駁回裁定,並另行分案處理實體問題時,已經過12年之久。大法官就此作成三號解釋(第709號解釋、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處理同一原因案件當事人之救濟問題,乃因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未遵其旨給予當事人救濟,違背了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保障迅速有效救濟之核心功能要求。大法官出於對行政法院的尊重而自抑的未於解釋中具體諭知當事人救濟,導致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透過訴訟救濟程序持續拒絕給予當事人救濟,如詹森林大法官言:「造成『人民聲請釋憲,縱使成功,對其自身之案件亦無實益』之不合理狀態,使人民無法藉由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以達成『贏回官司』之終局目的,並可能產生『法律或命令違憲而侵害人民權利,卻不許其救濟』之情形。」 不論是以釋字第741號解釋補充釋字第725號解釋,抑或透過釋字第757號解釋補充706號解釋個案救濟諭知之不明確,皆如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757號解釋之部分協同意見書開宗明義所表達的,倘大法官願意以一號解釋一次處理規範審查及人民救濟諭知之問題,當無人民後續為救濟苦苦奔波,以及需要大法官再耗費一號釋字資源作成補充解釋之理。期許將來大法官能於對聲請人有利之解釋案中,依照憲法訴訟權「有權利斯有救濟」之核心領域要求,均給予聲請人個案救濟諭知,讓大法官真正成為憲法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