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股權研究代理機構之監理方向 – 以美國法與英國法為比較對象
論文人員
- ・作者:鄭仰博 國立臺灣大學法研所商法組
- ・指導教授:楊岳平 教授
- ・審查委員:張宏賓 律師
論文介紹
機構投資人(如基金公司)投資標的分散,不可能對每一公司都克盡其調查義務,為滿足對於客戶之受任人義務,常請股權研究代理機構對公司股東會提供投票建議。我國上市櫃公司有外資持股,亦有股權研究代理機構影響經營權爭奪的情況。股權研究代理機構左右廣大投資人的決定,惟我國就其監管並無相關措施,因而形成公司治理法制之缺漏。本研究案針對應否加以監管、若欲監管應採取何種方式、比較法上如何監管等議題,論述股權研究代理機構之監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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