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罰之裁罰期間,於行政罰法立法前,實務有認為永不罹於時效、有比照民法請求權之15年時效,亦有準用行政程序法之5年時效者,甚為混亂。行政罰法第27條明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即有利於時效期間之判斷。但此一明確且一律定為3年之裁處期間,衍生諸多實務上的疑義。考其緣由,其一容或在於我國行政罰法所列之裁罰種類甚多,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於實務上區分困難,因而衍生行政罰裁罰期間之爭議。其次,裁罰期...
2025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罰裁罰期間相關疑義之探討
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
講者:陳毓芬 律師
行政訴訟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其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以請求權利救濟。行政訴訟法於111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行政訴訟可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訴訟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