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規範事業碳排放揭露的主要法源有二:環境法令面向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向環保署的申報平台申報碳排放資訊,目的為建構carbon credit or emission quota、碳權交易及碳稅等制度)與公司法或金融法令面向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資訊揭露,釋放相關資訊供投資人作判斷,也協助其他金融機構或市場參與者作判斷)。建構企業揭露相關資訊的標準對於協助企業作具正確性、可靠性及可驗證性的資訊揭露,並使其在不同國家具可比性,均有其必要。資本市場的碳排放資訊揭露透過法規要求及標準指引,建立一致性的資訊揭露框架,例如TC...
2025 年 09 月 17 日
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漂綠風險
講者:陳肇鴻 教授
當溫室氣體對我們不再友善-談減碳與淨零、調適與資源循環利用
講者:張敦威 律師
溫室氣體吸收地表的輻射熱並放射回地表,地球才能維持適合各種生物的氣溫,然而工業革命後化石燃料的使用導致溫室氣體不斷增加,暖化現象造成全球性氣候變遷和生態的重大危機。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凝聚共識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防止氣候變遷;繼而有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2015年的《巴黎協定》、2021年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2021年歐盟提出CBAM法案,要求進口商對碳密集型產品依據碳排放量完成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2022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上市公司須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