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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訴訟替代救濟之起源

講座系列

訴訟與ADR法律實務系列

課程分類

法理情談

講座日期

2015-12-17

講座地點

93巷人文空間

單位與講者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 .主持人:李念祖 律師
  • .主講人:李復甸 教授

講座介紹

我國調解的起緣甚早,最早見歷山之農者侵畔,河濱之漁者爭坻,舜往,而民從之。西周時,在地方官吏中有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秦漢時,在鄉一級設秩、嗇夫和三老,專司調解事務。唐代,鄉里糾紛,則先由里正、坊正、村正调解。明太祖規定凡民間應有詞訟,許耆老、里長於申明亭剖理,主持調解。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條約》之後,有領事裁判。清政府設想用與政府無關之仲裁制度來處理與洋人有關的民商案件,以取代領事裁判。光緒二十九年清政府頒行「商會簡明章程」,賦予商會商事公斷權。民國二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民國十年,頒行「民事公斷暫行條例」,奠定商事仲裁法制化基礎。民國五十年「商務仲裁條例」施行,現代化之仲裁法制遂初告成。民國八十七年大幅修正公布,成為目前之「仲裁法」。